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并地税征字[1996]65号颁布时间:1996-12-19
1996年12月19日 并地税征字[1996]65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知》和省地
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饮食业统一使用定额发票的通知》,我市于12月14日召开
了全市发票换版工作会议,会上各单位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会后的贯彻落实中也相
继发现了一些新的问题,经研究,现一并明确如下:
1、关于新版饮食业发票加盖纳税人印章问题
纳税人购票后,自行加盖本企业财务专用章。为了便于对纳税人的发票管理,可
在县[区]内试行加盖纳税人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应标明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和
企业税务登记代码等内容,是否试行加盖发票专用章 由各单位自定。
2、关于新版饮食业发票的供票问题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增强服务意识,按时供票,按需供票。用票企业可破月领票。
为确保发票供应,市、县[区]两级地税机关都要在业务经费中足额安排一定数额的
新版发票周转金。
3、关于对饮食业纳税人采取的征收方式问题
对饮食业纳税人采取什么征收方式,可具体由各主管税务科、所按规定审核确定,
报县[区]、分局征管[税政]科备案,实行“查定征收”方式的,对其不开票部分
的营业额可暂按20%-60%的幅度掌握核定。
4、关于饮食业税款的征收期问题
饮食业纳税人,不论实行何种征收方式,均应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纳
税人月份中间票不足的,可随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购票,并据以同时征收税款,但
对这部分税款,可不按滞纳处理,不加收滞纳金。
5、关于饮食业税款入库的预算管理问题
征收单位在发售定额发票的同时,以查帐征收和查定征收户可以先按所售发票的
票面金额分税种征收税款,按月或按季清算。对定期定额纳税人,征收的定额税款和
依据发票金额高于定额计算征收的税款,仍按现行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6、关于撤销旧版普通发票的种类问题
目前地税系统共管理23种普通发票,已换版15种,未换版8种,需要换版的
发票有:①山西省太原市[县]建筑安装企业统一发票。②山西省太原市[县]旅馆
业[招街所]统一发票③山西省太原市[县]技术贸易专用发票。④山西省太原市广
告业专用发票。⑤山西省太原市[县]机动车停车定额发票[5元]。⑥山西省太原
市特种收款收据。⑦另有销售发票内部使用的“票据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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