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履行代扣税款义务的通知
并地税征字[1994]12号颁布时间:1994-12-05
1994年12月5日 并地税征字[1994]12号
太原市汽车客运管理办公室:
根据太原市税务局、太原市汽车客运管理办公室文件,并税征字[1993]
35号,并客运办[1993]30号《关于对客运出租汽车通用票据及税收征收
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经营者应交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
育费附加统一由市客运办按核定标准在售票时代扣”的规定,你办目前尚有部分应扣
税款未扣缴入库,这将严重影响我市税收任务的完成,影响全市财政收入的平衡,请
你办严格按联合发文的规定,全面履行代扣义务,对1994年应扣未扣的税款,务
于12月15日前全部扣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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