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0月25日 并财农税字[1994]14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房地产交易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农字[1994]第6号《关于契税工作有关具体政策
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再明确以下几点,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商品房契税征收在我市范围内进展很不平衡,所有征收单位或委托代征单位
接此通知后,均应全面开征,不得以任何理由借故不征或缓征。
二、对已经销售的商品房,各征收[或代征]单位应想方设法进行补征。
三、严格控制减免,不得擅自乱开口子,确因家境困难,无力缴纳者,均应由纳
税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征收机关批准,报市级征收部门备案后,方可减免。
四、集资建商品房的实际造价可由承建单位提供,经主管建设的城建部门签署意
见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
附件: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工作有关具体政策的通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