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山西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办法》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晋财农税字[1994]12号颁布时间:1994-05-31
1994年5月31日 晋财农税字[1994]12号
各地、市、县财政局:
为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第48号令颁布的《山西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并根据财政部[94]财农税字第7号《关于农业特产税征
收具体事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有关具体问题
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和纳税环节
《办法》第二条所称“凡从事农业特产品[不合烟叶]生产,取得农业特产品收
入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是指所有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集体经
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部
队、学校、团体、寺庙、经营承包户,其他个人等,均应在生产环节缴纳农业特产税
凡收购《办法》第三条列举的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收购环节按照收
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缴纳农业特产税。
二、征收范围和税率
凡《办法》列举的农业特产品,均要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对未列举的
品种,但在当地属主要农业特产品收入的,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也要按适用税率征
税。各地不得自行调整征税范围和降低税率。
三、计税收入的核定
农业特产税的计税收入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核定。向生产者征收的,按实际产量
和收购价格[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市场收购价格]计算核定;向收购者征收的,按
实际收购量和收购价格计算核定;委托生产单位代征的,按实际销售量和销售价格计
算核定;由收购部门扣缴的,按实际购入量和购入价格[含税价格]计算核定。
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连续加工的产成品,其计税收入应折算成原产品核定。
对收购烟叶,其计税收入应是在收购环节由收购单位支付给售货方的一切货款
[含价外补贴和其他各种补贴],无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计入收购金额征收农
业特产税。
四、征收方法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查帐征收,查验征收、查定征收[即核定收入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稽查征收等方法。经省财政厅批准,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农业特产
税,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委托代征证书由省财政厅印制,县级以上财政机关核发。
受托单位要接受财政征收机关的业务指导,依法代征税款。财政征收机关可按代征税
额的一定比例付给代征单位征收业务费。
五、减税、免税
[一]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要严格按照《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除此之
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批准减免税或暂缓征税。
[二]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符合《办法》第八条[二]、
[三]款规定的,由县级财政机关审核,报地市财政机关批准后执行符合《办法》第八
条[一][四]款规定的,由县级财政机关提出意见,经地市财政机关审核,报省财政
厅批准后执行[附《农业特产税减免审批表》]。
[三]对《办法》中规定助农业特产税减免范围作如下说明:
1.对农业科研单位和农业院校在科学试验期间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应根据
其提供的科研项目立项文件,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在批准的试验面积和试验期
间内予以免税,其余的应予征税。
2.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
一至三年内准予免税,免税期满后应及时征税。凡在现有耕地上种植农业特产品,不
能享受一至三年免税照顾,应从有收益之年起照章纳税。
3.对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由县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收入等
情况确定标准,根据标准来衡量其是否可享受减免照顾。
六、农业特产税地方附加
根据财政部[94]财农税字第7号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从1994年起
暂缓征收农业特产税地方附加。
七、农业特产周转金的提取和使用。
为扶持农业特产生产,培养税源,根据财政部[89]财农税字第17号通知精
神,各县可按农业特产税征收总额在入库前提取5-10%的农业特产周转金,用于
发展农业特产生产,具体业务由主管农业税收的职能机构经办。
八、农业特产税征收经费的提取和使用
为保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根据财政部[94]财农税字第7号通
知精神,各县可从农业特产税实征额中库前提取一定比例的征收经费,从九四年起按
实征总额的8%提取,其中3%由地市统一集中后,留地市1%,上交省2%。所提
经费由负责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的职能机构掌握,严格按照[89]晋财农税字第1号
通知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
九、农业特产税征解会计科目
[一]将“农业税征解会计”中的所有“农林特产税”改为“农业特产税”。征
解核算手续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为满足年终决算报表需要,县、乡征收机关应设置相应的统计报表。报表
参考格式附后。
十、农业特产税完税证
农林特产税转为农业特产税后,原“农林特产税完税证”继续使用,在未更换新
的税票之前,仍是征收缴纳农业特产税的有效凭证。
十一、1994年度农业特产税的计算征收
1994年度农业特产税的计算征收按《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办法》发
布前,已按原规定征收农林特产税和产品税的,按《办法》规定的适用税率进行结算。
多退少补,未征税的,应补征农业特产税。
十二、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农业特产税征收工作
[一]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特别是县、乡[镇]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
农业特产税征收工作的领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征管工作中发生的问题,保证农业特产
税征管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做好农业特产税的政策宣传工作,特别要做好对各级政府领导和广大纳税
户的政策宣传工作,使农业特产税征管工作能够得到广大群众、各级领导和全社会的
理解和支持。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协调,做好税收
的衔接工作,保证农业特产税征收工作的正常开展,保证税款及时征收入库。
[四]认真开展税源清查,把任务落到实处。尤其对原征收产品税的农林牧水产
品要重点进行清查,要坚决防止和纠正不问有无税源和税源多少,平均摊派收税的错
误做法。
[五]要稳定和加强农业税收征管机构和干部队伍,从组织上保证农业特产税任
务圆满完成。
附件表一:农业特产税征收情况表(略)
表二:农业特产税减免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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