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17日 晋国税函[2003]482号
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朔州、忻州、晋中、临汾、运城市国家税务局,吕梁地区
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09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情况做出如下补充规
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名单见国税函[2003]1092
号文件附件),2003年度继续执行在我省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山西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各分支机构就地预交税款的比例为60%。
二、按照汇总(合并)纳税的有关规定,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各分支机构,应
分别在其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分别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分别就地预交税
款。企业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应强化管理,严格检查,督促各分支机构按规定办理
注册税务登记,以各分支机构为单位,各自独立办理纳税申报,并按照规定比例就地
预交税款,切实履行好就地监管的职责。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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