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5日 晋地税征发[2004]1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各保险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凭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
机构(名单附后)凭保险公司核发的《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领购《统一发票》。
二、“业务结算表”由山西省地税局、山西省保监局统一制订式样(附后),各
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自行印制。
三、各地接通知后,要迅速统计发票用量,上报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旧版保险中
介服务发票各地不得再行印制。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