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3日 晋国税函[2004]296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录入海关代征进口产品增值税信息的通知》(国税函
[2004]69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
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计会部门要依据海关专用缴款书第五联有关信息,填制《海关
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五联)清单》(格式附后),并及时转交同级数据采
集系统的录入人员。
二、上报时间:自7月份起,每月18日前将上月《缴款清单》和本月《抵扣清
单》数据上传省局。
三、省局联系人及电话:
王康炎 流转税管理处 4211221
张锁林 计划统计处 4211478
范 刚 信息中心 4211131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录入海关代征进口产品增值税信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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