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8日 晋国税函[2004]238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内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
函[2004]4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查补税金会计核算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4]485号)转发你们,在TAIS软件未修改前,先手工核算
上报,请尽快布置落实。
在我省《税收电月报》中,增设第99项“企业所得税预缴”、第100项“企
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第101项“缴纳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欠税”,以上三项之和
等于第62项“企业所得税”,属期均为当月数。增设第102项“外资企业所得税
预缴”、第103项“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第104项“缴纳以前年度外资
企业所得税欠税”,以上三项之和等于第71项,属期均为当月数。各地要将
2004年1至4月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入库的“预缴”、“汇算清缴”以
及“缴纳以前年度欠税”数额的当月数一次性上报省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内容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查补税金会计核算事项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