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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申请审批税务代理机构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7]37号颁布时间:1997-07-29

     1997年7月29日 晋国税征发[1997]37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6月26日全省税务代理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国、地税两局《关于开展税 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审批的实施意见》(晋国税征发(1996)第9号)和《山西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代理工作的补充意见》(晋国税征发91997)33号)的 要求,经研究,从8月份起,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开始受理各地税务代理机构的 申请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设置税务代理机构的申报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目前,我省只在税务系统内部设置有 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因此,凡申请设置税务代理的单位,必须按照《山西省国税系 统税务代理工作的补充意见》关于税务代理机构的设置的人员数量、注册资金和固定 的办公场所等条件进行申请,否则,各地、市、县税务师资格初审委、办不予接受。 二、严格申请审批程序 为使税务代理机构的申请审批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市、县税务师资格初审办 委在接受税务代理机构申请审批时,一定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单位申报税务代理机构时,应向所在地税务师 资格初审委、办提出设置税务代理机构书面申请,递交按规定要求报送的有关材料, 并填写《山西省税务代理机构申请表》一式五份。 2、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设置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单位,应向省税务师资格 审查委员会报送下列资料: (1)申请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报告; (2)山西省税务代理机构申请表(一式三份); (3)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4)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情况、《中国税务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 印件等有关文件; (5)有限责仟税务师事务所章程、合同、协议书; (6)出资证明; (7)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8)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审核受理。申请单位所在地税务师资格初审办收到申请单位的全部材料后, 对全部材料或场地认真核实后,并在申请表上签注意见,留存一份,其余上交地市初 审委;地市初审委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签注意见,留存一份。其余三份上交省税 务师资格审查委负会办公室,进行评审。 4、批准发证。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受理设置税务代理机构的书 面申请。并按《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及有关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税务代理机 构,提交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研究。经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后,随《申 请表》报国家税务总局核查备案。对经国家税务总局核查同意设置的税务代理机构, 由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办公室予以注册登记,核发《中国税务代理许可证》。 税务代理机构领取《中国税务代理许可证》,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 《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三、税务代理中心若设立分支机构或税务代理部,其条件和审批程序同税务代理 机构设立的条件和程序相同。 请各地接通知后,速到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领取《山西省税务代理机构申请 表》,并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接受税务代理机构的申请审批,及时上报,以保证全省 税务代理机构申请审批工作正常开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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