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蝉堂寺林场原木农业特产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晋地税农字[1997]第19号颁布时间:1997-07-03
1997年7月3日 晋地税农字[1997]第19号
和顺县地税局:
你县地税农字[1997]第006号《关于太行林局蝉堂寺林场原木收入征税
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1994)财农税字第7号《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
通知》和(94)财税政字第200号《关于对征收原木、原竹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
知》规定,蝉堂寺林场自产原木移送车间连续加工生产,应当折算成原产品的实际收
入计算缴纳生产环节和收购环节的农业特产税。
二、“实际收入”按照移送加工的数量,以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市场价格计算,
个别难以计算的由基层征收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