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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外发[1997]51号颁布时间:1997-08-06

     1997年8月6日 晋国税外发[1997]5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388号“关于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外 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提坏帐准 备金问题的批复      1997年7月4日 国税函[1997]38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同: 你们《关于对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企业能否在亏损期间内计提坏帐准备金问题 的请示》(沪税外[1997]51号)收悉。关于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能否在亏损期间计提坏帐准备金的问题,经研究。我局意见:在税务 处理上,允许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主要是保证该类企业在经 营期内发生的坏帐损失可均衡的得以税前扣除。因此,其在盈利期或亏损期均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及《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因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1]165号)的有关规定计提坏帐准备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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