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从我国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所得征税的通知
晋国税外发[1997]47号颁布时间:1997-08-03
1997年8月3日 晋国税外发[1997]47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372号“关于外国银行从我国外资金融
机构取得的利息所得征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从我国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所得征税的通知
1997年6月19日 国税函[1997]3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印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许多地区询问,外国银行贷款给我国境内的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外
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外资金融机构)
所取得的利息所得,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免税待遇。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根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外资金融机构不属于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第(三)项所述的中国国家银行,因此,外国银行贷款给外资金融机构所取的利息所
得,应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