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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寿险营销员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晋地税所字[1997]第63号颁布时间:1997-12-02

     1997年12月2日 晋地税所字[1997]第63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对寿险营 销员取得的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目的适用 寿险营销员按所收保费的一定比例取得的佣金收入,适用“工资、薪金”所得项 目征收个人所得。 二、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的确定 以寿险营销员月佣金收入减除60%的展业费用,再减除800元的法定费用扣 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按税法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三、征收管理 寿险营销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向其支付佣金的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四、本通知从1997年1月1日执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对寿险营 销员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可执行至1997年12月底。 请各地税机关接通知后,要做好税源的模底调查和税款的征收入库工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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