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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所字[1997]第62号颁布时间:1997-10-29

     1997年10月29日 晋地税所字[1997]第62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9月23日 国税发[1997]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的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统一明确如 下: 个人将书画作品、古玩等公开拍卖取得的收入减除其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 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确定方法为:能提供完整、 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以凭证上注明的价格为其财产原值;不能提供完整、准确 的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或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机构所评估的价格 确定。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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