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山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水路客运发票的通知

晋地税征发[2001]12号颁布时间:2001-06-14

     2001年6月14日 晋地税征发[2001]12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随着我省黄河水运业和黄河旅游业的发展,以及我省各地水库、水域旅游船舶数 量的不断增加,原有水路运输的票据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现将有关水路运输客运票 据调整如下: 1、《山西省水路客运船票》面额为1—20元,原甲、乙、丙三种船票全部作废。 2、《山西省水路渡运定额客票》面额为五元、拾元两种,原《山西省水路渡运 客票》全部作废。 3、《山西省水路旅游定额客票》面额为拾元、二十元、五十元三种,原《山西 省水路旅游船票》全部作废。 4、新版《山西省水路客运船票》每本100份,《山西省水路渡运定额客票》、 《山西省水路旅游定额客票》每本50份,均使用防伪水印纸印制,票面印色为棕色, 票头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字轨号使用统一的大红荧光防伪 油墨。 5、以上三种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由各级交通局运管部门填写《山西 省运输管理统一票证领发单》,送同级地方税务局审核后,逐级向上级部门购领。 6、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加强对水路客票的管理检查,同时要与交通运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共同把 水路客票管理好。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