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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印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人身保险费发票的通知

晋地税征发[2001]14号颁布时间:2001-07-16

     2001年7月16日 晋地税征发[2001]14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 司的业务需要,从2001年8月1日启用三种《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险保险费 发票》(票样附后),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三种《人身险保险费发票》分别适用于新契约首期保险费收入、转账件续期 保险费收入、人工件续期保险费收入。 二、三种《人身险保险费发票》全部为微机票,在发票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 章,发票监制章和字轨号码使用专用大红荧光防伪油墨。 三、《人身险保险费发票》由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各市(地)分 支机构所在市(地)的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管理,各市(地)分支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领购。 四、晋地税征发[2000]12号和晋地税征发[2001]4号文件批准使用的中国平安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续期保险费人工收据、续期保险费转账成功收据、续期保 险费收据、人寿保险第一次保险费收据、投资连接保险第一次保险费发票、健康保险 保费收据等六种发票同时作废。 五、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专用发票的管 理,对作废的发票,由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各市(地)分支机构详细 登记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缴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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