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征发[1995]41号颁布时间:1995-09-01
1995年9月1日 晋国税征发[1995]41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发[1995]4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
1995年7月26日 国税函发[1995]41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补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流
[1995]305号)收悉。关于企业为他人非法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
征补税款问题,我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
税发[1995]015号)作出规定:“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
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帐户核算的,
一律按偷税论处。”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我们意见:对代开、虚开专用
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