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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征发[1995]41号颁布时间:1995-09-01

     1995年9月1日 晋国税征发[1995]41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发[1995]4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      1995年7月26日 国税函发[1995]41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补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流 [1995]305号)收悉。关于企业为他人非法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 征补税款问题,我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 税发[1995]015号)作出规定:“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 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帐户核算的, 一律按偷税论处。”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我们意见:对代开、虚开专用 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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