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山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税务申报服务大厅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5]38号颁布时间:1995-09-01

     1995年9月1日 晋国税征发[1995]38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建立税务申报服务大厅的原则,省局已多次明确,近接不少地、市、县国家税务 局关于新建或改建税务申报服务大厅需省局解决经费的请示报告。现就有关事项重申 如下: 一、建立与税收管理相适应的申报服务大厅,是深化征管改革的首要条件,各地 必须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二、建立申报服务大厅,要以改建、扩建为主,能改造的要尽量加以改造,确实 无法改造的,可拆除一些危房或在已有的地基上进行修建。不能一味要求超豪华高标 准,要根护财力的可能而修建。 三、建立申报服务大厅,要与办么用房和税务所的建设联在一起统筹考虑,修建 办公场所时,必须考虑建立申报服务大厅,近期内省局木单独批建税务申报服务大厅。 四、对省局的征管改革试点单位建立申报服务大厅,省局将直接指导,重点扶持; 对各地、市的试点单位建立申报服务大厅,省局进行间接指导,并根据财力给予适 度扶持,凡试点单位所在的地市县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强调时效性,抓紧工作尽早 运行。一定要起到试点的作用,对没有试点条件,需要征地修建的,各级国税机关不 得定为试点。对不属省、地、市的试点单位,确需建立申报服务大厅,由所在地、市 在经费中统筹考虑。 五、对利用现有力必场所条件。经过改造装璜即可使用的申报服务大厅,各级税 务机关要根据情况给予优先扶持。 总之,为深化征管改革,逐步转化征管模式,实现“两个转移”,今后,各地建 立申报服务大厅必须坚持上述原则,绝不允许利用修建申报服务大厅之名兴建新的办 公用房。经费实行下管一级的原则,各县、市接通知后,不要再向省局打建立申报服 务大厅需解决经费的请示报告,省局也不再受理。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