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后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进发[1997]35号颁布时间:1997-07-16
1997年7月16日 晋国税进发[1997]35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311号《关于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
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后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后如何办理退
税问题的批复
1997年5月22日 国税函[1997]311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贸公司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问题的请示》(苏国税
发[1997]257号)收悉。关于你局反映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
用缴款书后如何办理退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如果因遗失而不能提供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
(以下简称“税收专用缴款书”)的,则须提供由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征税
机关出具的有关该批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已开具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征税机关签署意
见并盖章的原税收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和供货企业所在地银行出具的该批出口货物原税
收专用缴款书所列税款已入库证明,经审核无误后可以办理退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