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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省产权交易市场在省直企业高产核资中财政退库部分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晋地税流字[1997]第40号颁布时间:1997-09-02

     1997年9月2日 晋地税流字[1997]第40号 省直属征收局: 你局晋地税直征字(1997)第55号《关于对省产权交易市场在省直企业渭 产核资中财政退库部分应作为该单位业务收入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省产权交易市场受托对省直企业清产核资中闲置报废资产处置过程中财政退库部 分,其实质是委托方付给该单位的代理服务费,应按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此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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