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晋地税流字[1997]第39号颁布时间:1997-09-02
1997年9月2日 晋地税流字[1997]第39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税函[1997]3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
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7年6月28日 国税函[1997]387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连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
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997]6号)收悉。关于大连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东亚公司)根据董事会决定,以其部分不动产(公寓、综合楼等)作
价,作为中外合作双方的股、利进行分配,双方分得的不动产拥有产权,并可独立处
置。对此是否征收营业税,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东亚公司将属于东亚公司的不动产作价作为股利分配给中外双方,所有权发生了
转移,符合现行营业税关于销售不动产的规定。因此对东亚公司分配的不动产应按
“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