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山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潞安矿务局铁路运管处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晋地税流字[1997]第41号颁布时间:1997-09-02

     1997年9月2日 晋地税流字[1997]第41号 长治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潞安矿务局铁路运管处缴纳营业税的请示》(长地税流字[1997] 31号)悉。经我局调查,潞安矿务局铁路运管处(以下简称铁运处)为潞安矿务 局下属独立核算单位,主营铁路运输业务,附带废旧铁路钢轨的零星销售,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铁运处为营业税的纳税义 务人,其取得的运输收入应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兼营的废旧物资销售收入应当在 帐务上分别核算,分别纳税。 此复。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