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山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和对郑州市国税局滚动审批缓征税款问题的通报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8)32号颁布时间:1998-08-10

     1998年8月10日 晋国税征发(1998)32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1998]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郑州市国税局 “滚动审批缓征税款”问题的通报》的通知(国税函[1998]408号)转发给 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限。   1.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工作,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个税种 的税款,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需要再次延期缴纳的,必须逐级 报经省局审批。   2.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仍按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严格加收税收滞纳金 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晋国税征收[1995]27号)规定执行。   3.取消税务所的审批权利。税务机关在各自的审批权限内,必须经由局长批准, 方可延期缴纳。   4.除总局文件第二条所列举的“特殊困难”外,省局暂不作其他规定。   二、严格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手续。   1.各级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要本着“依法征税,应收 尽收”的原则对其申请内容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通知》规定中列举的 “特殊困难”标准的,一律不得批缓。   2.纳税人申请延期缓缴税款需在《申请审批表》后附有关证明、依据或说明。 报省局备案的批缓税款,省局经查实与文件规定不符的,将予以撤销,主管税务机关 要按期将缓批税款收缴入库,同时从该税款应当缴纳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严格加收滞 纳金。   三、各地1998年8月1日以后批缓的税款,凡不符合本通知精神的,一律予 以撤销。   四、各地要将审批缓缴税款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加强管理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 纠正,对其责任人要按照总局《通知》第八条规定严肃处理,坚决杜绝擅自批缓等违 法违规现象的发生。   五、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停的,按本通知规定 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1998年6月24日 国税发(1998)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据调查,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审批延期缴纳 税款,对部分有纳税能力的企业未征或者未及时征税,致使税款不能及时入库,影响 财政收入。为此,特就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 县及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载明延期缴纳的税种、税额、税 款所属时间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以及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   二、有下情况之一导致短期期资金困难的,属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二)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   (三)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   (四)短期货款拖欠;   (五)其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明文列举的特殊困难。   三、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要严格进行审查。纳税人应当 相应提供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货款拖欠情况说明。 必要时,税务机关应当实地调查。   四、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查合格,纳税人应当填写税务机关统一格式 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经基层征收单位对准予延期的税额和期限签注意见, 报县及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方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申请延期在2至3个月的,必须报经地市一级税务 局局长批准。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确定。   五、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个税种的税款,符合延期缴纳法定条件的,在一个纳 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需要再次延期缴纳的,必须逐级报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   六、纳税人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未缴 的,税务机关应当从批准的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日加收未缴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并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其在最长木超过15日的限期内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将应缴未缴的税款连同 滞纳金一并强制执行。   七、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要与欠税分别统计、分别核算。   八、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超过3个月,或者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 一经发现,应当立即予以纠正,追缴应缴末缴的税款,并由上级税务机关追究负有直 接责任的税务局(分局)局长的行政责任。   以上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郑州市国税局“滚动审批缓征税 款”问题的通报》的通知      1998年7月9日 国税函(1998)4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郑州市国税局“滚动审批援征税款”问题的通 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当前实际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的有关规定,对本地1998年以来审批缓缴税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 理检查,同时,对下属机关审批缓缴税款要严格监督管理,从严审批缓解税款,对发 现的问题,要予以严肃地处理,坚决杜绝擅自缓批等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 附件: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郑州市国税局“滚动审批缓征税款”问题的通报      1998年6月12日 豫国税函发(1998)137号 各市、地国税局,济源市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局,省税校:   审计署驻郑州特派员办事处1997第12期《审计简报》以《国税部门缓税审 批把关不严造成企业长期占用国家财政收入》为题,反映郑州市国税局采取按月分期、 滚动审批缓征税款的方式,对部分有纳税能力的企业未及时征税,仅1997年1- 11月份累计就达1.58亿元,造成一部分企业税款长期不能入库的情况。   为此,省局组织调查组,对简报中列举的郑州市电业局等四户企业的缓税情况进 行了核实。经查,简报反映情况基本属实。这四户企业分别由郑州市国税局直属分局 和郑州市国税局涉外分局负责征管,1997年被批准缓缴税款共计20次,每次三 个月,累计1.48亿元,截止1997年年底,尚有3,744万元未入库,而同 期这些企业的货币资金余额合计为23,277万元。其中,郑州市电业局被批准缓 缴11次,计13,958万元,截止1997年底。尚有2,924万元未入库, 同期货币资金余额是16,317万元;郑州油脂化学厂被批准缓缴再次,计299. 8万元,截止1997年年底,尚有234万元未入库,同期货币资金余额是1,7 10万元;郑州郑荣食品有限公司被批准缓缴3次,计259万元,截止1997年 年底,尚未入库,同期货币资金余额是1,175万元;河南嵩岳集团郑州三棉有限 公司被批准缓缴2次,计327万元,截止1997年年底,尚未入库,同期货币资 金余额是4,075万元。更为严重的是,在被批准的20次缓缴中,有三笔税款分 四次超期入库,税务机关既未下达催缴税款通知,也未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这三笔税 款是,郑州市电业局1997年7月份的税款1,085万元,被批准缓至1997 年至11月15日前入库,1997年10月26日入库了800万元,另285万 元到1998年1月15日才入库,超期2个月;郑州市电业局1997年8月份的 税款1,162万元,被批准缓至1997年12月15日前入库,1997年11 月24日入库了650万元;另512万元到1998年1月15月才入库,超期1 个月;郑州市油脂化学厂1997年10月份税款137万元,被批准缓至1998 年2月20日前入库,到1998年2月16日仅入库50万元,其余87万元到1 998年3月20日才入库,超期一个月。   郑州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和涉外分局在企业并没有发生特殊困难的情况下,却对其 多次缓征税款,尤其对郑州市电业局审批的次数竟多达11次之多,滚动审批,月月 缓征,究其原因,是在人为地利用税源大户调节收入进度。截止1997年11月底, 郑州市工商税收完成年计划的94.7%,其中:直属分局完成93.96%,涉外 分局完成110.17%,全市缓征税款余额达3.5亿元;到年底,全市收入完成 年计划的 105.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