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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山西省国税系统社会化协税护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8)50号颁布时间:1998-11-28

     1998年11月28日 晋国税征发(1998)50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山西省国税系统社会化协税护税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 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开展协税护税工作,走专业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道路,是深化税收征管 改革的重要途径。开展协税护税工作,是对征管力量的必要补充,各级国税机关要把 协税护税工作当作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因地制宜地建立社会化协 税护税网络,积极开展协税护税工作。   二、加强部门配合。协税护税是一项涉及面广的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紧紧依靠 当地党政部门的支持,取得有关部门的配合,按照有关规定和具体要求扎扎实实地把 协税护税工作搞起来,最大限度地堵塞漏洞,减少税收流失。   三、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本着规范可行,易操作、便监控、好管理的原则,制 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制度,特别是对协税护税人员的聘用、代征人员代征税款以及票 据管理等,要作出具体规定,并建立严格的考核办法和奖惩制度,认真贯彻实施。同 时,要讲究税收成本,注重工作实效,避免造成浪费。 附件:山西省国税系统社会化协税护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款流 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凡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的农村和城市零散税收、集贸市场税收、贸 易货栈、转运站、车站等方面税收,均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协税护税工作,必须与税收专业化管理相结合,适应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 作需要。   第四条开展协税护税工作,应坚持依法、守约、自愿的原则和因地制宜、便于监 控、易于操作、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协税护税工作接受协税护税组织的领导。各级协税护税组织业务上受同级 国税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协税护税组织是指由税务机关组织发动、社会各界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群 众配合,协助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所建立的群众性组织。   第七条各基层国税机关应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建立协税护税组织,积极开展协 税护税活动。各级协税护税组织应注意协调政府、部门及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办理协 税护税事宜要公开、公平、公正,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协税护税组织机构及其职责范围   第八条各地应建立县(市)、乡(镇)、村三级协税护税组织网络。组织机构可 采取如下形式:   县(市、区)级建立协税护税委员会,由本级政府领导任主任,国税局局长任副 主任,吸收财政、工商、公安、地税、技术监督、金融、邮电、交通、审计等各有关 部门领导参加。其职责是领导各级协税护税组织,制定协税护税工作制度,督促、指 导、协调协税护税工作。   乡(镇)级建立协税护税领导组,由本级政府领导任组长,当地中心税务所所长 (征收分局局长或申报受理点负责人)任副组长,吸收财政、工商论安、金融等各有 关部门领导参加。其职责是组织开展本乡(镇)的协税护税工作,协调协税护税中的 一般性工作。   城市街道。行政村建立协税护税小组,由街道居委、村委领导任组长,吸收离退 休税务干部、模范纳税人以及热心支持税务工作等人员参加。其职责是组织宣传国家 税收政策,监督协税护税人员及税务人员依法征税,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向税务机 关举报揭发偷税、逃税等不法行为。   第九条各级协税护税组织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各级税务机关,并结合实际,明确 各自具体的职责范围,确定专人管理,具体负责协税护税工作的有关事宜。应与有关 部门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及时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商讨、研究解决协税护税工作 中的问题,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   第三章协税护税人员的聘用及管理   第十条协税护税组织应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协税护税人员。   第十一条协税护税人员应具备热爱税收事业,诚实可靠,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工作认真负责,有一定文化基础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从社会上聘用协税护税人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协税护税小组推荐;   (二)协税护税领导组委托中心税务所考察后报县级协税护税委员会审批;   (三)县级协税护税委员会批准后颁发协税护税聘用证书。   第十三条协税护税人员确定后,税务机关负责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各级协税护税 组织要对协税护税人员划分职责、明确分工,负责对协税护税人员的日常监督和考核, 充分发挥协税护税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四章协税护税范围、税收票款结报   第十四条农村各乡(镇、村)远离中心税务所和申报受理点的零散税收,城市街 道、车站、码头等场所的各类流动经营户、城镇集贸市场非固定业户税收,可由协税 护税人员协助和配合税务机关监督管理,必要时也可委托其按照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 代征(收)税款。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委托协税护税人员代征(收)税款要严格按照现行规定和程序 办理。   第十六条协税护税人员代征(收)的税款应严格执行双限”规定办理税款报解手 续。即期限为十天,限额为两千元,到期不到额按期报解,到额不到期随时报解。   第十七条协税护税人员凭票款结报手册和税收完税证到指定的征收分局(中心所、 代征点)结报税款。   第五章举报形式及保密制度   第十八条协税护税人员应持有高度负责的态度和责任心,积极检举揭发偷逃税等 不法行为。   第十九条根据保密、快速、就近方便有效的原则,协护税人员或纳税人可以选择 不同的举报形式。举报形式一般分为直接举报和间接举报。   第二十条直接举报形式是检举人以口头、电话、电报、信函等方法直接向税务机 关反映纳税人的违法情况。   第二十一条间接举报形式是检举人通过其他单位或人员向税务机关反映纳税人的 违法情况。   第二十二条检举人在举报时根据自愿的原则可以署名,也可以匿名。   第二十三条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阻拦、压制、刁难或打击报复协 护税人员及纳税人的举报行为。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在受理协护税人员或纳税人举报时,必须严格保密。   (一)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三)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在作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 行。   第六章报酬及罚则   第二十五条协税护税所需要的经费从代征税款手续费中支付。协税护税组织领导 组的领导及成员原则上可根据各地情况给予适度津贴补助;协税护税人员原则上只支 付代征手续费等。   第二十六条对检举揭发有功的协税护税人员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在奖励工 作中,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及单位。   第二十七条协税护税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随时取消资格:   (一)聘用后,不符合条件的;   (二)违反法律被政法部门依法处理的;   (三)不能履行协税护税协议的;   (四)不服从组织领导房意怠工的。   第二十八条协税护税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取消资格外,视情节轻重,应按 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一)超越代征范围和权限的;   (二)违反税收政策规定或擅自泄密,给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造成损失和木良后果 的;   (三)以税谋私,挪用、贪污税款的。   第二十九条协税护税人员应征未征、应收未收或少征、少收的税款,由协税护税 人员如数补缴。   第三十条对协税护税人员在履行代征税款职责时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应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如与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试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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