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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改制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8)29号颁布时间:1998-07-21

     1998年7月21日 晋国税征发(1998)29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企业改制工作发展迅猛,这给税收征管带来 了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加强对改制企业的税收征管,防止税款流失,促进组织收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一、积极参与,支持改制。随着国有企业的改制,税源经济、纳税主体和纳税地 点会出现新的变动。各级国税机关,特别是基层征收单位,要深入实际,认真搞好改 制企业的调查,及时分析和研究企业改制对税源变化情况的影响。要积极参与企业的 改制工作,依照现行税法规定提出对改制企业的有关涉税政策和清税措施。在维护国 家税法的前提下,协助政府完成好企业的改制、改组工作。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 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征管办法,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企业改制过程中税收征管出现的 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款的流失,对企业改制中的疑难涉税事宜要及时上报省局。   二、加强协作,紧密配合。要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取得与有关部门的配合与协 作,共同搞好企业改制工作,同地税部门协作,共同搞好征税范围的划分,避免税收 漏洞;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系,加强登记信息沟通,随时掌握企业改制后的办照及 变更情况,搞好税务登记管理;同法院部门配合,搞好破产企业的清产核资和有关清 税工作;同公安、司法部门配合,严厉打击那些乘改制之机进行偷、抗、骗税等违法 犯罪行为;同金融部门联系、配合,顺利实施有关强制执行措施,保证国家税款的及 时足额入库。   三、加强税收征管,搞好涉税事宜。对企业进行破产、合并、兼并、重组、分立、 转让等不同形式的改制,要分别采取措施,加强税收征管。   1.加强税款清算管理。   (1)对破产企业的欠税,要严格按照《破产法》关于债务清偿的顺序依法清缴 入库。对经法院宣布破产企业的未结清税款,暂先挂帐,再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核销。   (2)对其他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改制的企业,其改制前的欠税原则上要在改制的 同时一次缴清,原企业确有困难无力缴清的,其所欠部分均应转移到新的企业,并制 定清缴计划,限期清理。对到期仍不缴纳的,要严格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具体为:   企业合并、兼并时,合并或兼并各方的所欠税款由合并、兼并后的企业或新设的 企业承继。对实行兼并后,原企业税务登记不做变更的,且仍实行独立核算的,其所 欠税款仍由原企业负责清理;   资产重组企业,在重组前的所欠税款,由重组后企业负责清理;   分立前企业的所欠税款,按其分立协议的约定比例,由分立后的企业负责清理;   资产转让企业,在转让前的所欠税款,对部分转让的,按照转让资产比例,由转 让企业和受让企业负责清理。对全部转让的,由受让企业负责清理。   (3)对企业在改制过程的欠税,要严格进行审查,以防止企业借改制之机采取 挂帐、呆帐等手段侵蚀税基。任何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和无偿还能力的其他单位都不 得管改制企业承担欠税。   2.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1)对改制后的新企业,要自其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给予重新办理 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并按新的企业名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 领购等有关涉税事宜。   (2)对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企业,要严格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对纳税地 址变动的,有关征收单位要搞好管户移交工作。   (3)对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企业,要在其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给予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对按照规定不需 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要自其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 日内,给予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改制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时,要附送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清算组织 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在为改制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要按规定搞好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发 票及各种有关税务证件的清理工作,必要时要进行进户实地稽查,全部涉税事宜办理 完毕,方可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做到改制一户,清理一户。   (4)对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改制 后企业,要按规定为其办理有关代扣代缴领证、票等手续。   对各种形式的改制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相应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或 注销税务登记的,要依法按规定程序进行相应处罚。   3.加强帐簿、凭证、发票管理。   (1)改制后属私营以上企业,要严格按规定重新设置帐簿,所采用的财务、会 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根据合法、有效的凭 证登记帐簿,进行会计核算。税务机关实施查帐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2)改制后属个体的,对达到建帐标准的,要搞好建帐建制,加强建帐管理, 实行查帐征收;对不达建帐标准的,要按规定程序及时搞好定额核定,加强定额管理, 实行定额征收。对达到建帐标准而不建帐核算的,一律实行核定税款的征收方式。   (3)改制后有代扣或代征税款义务的企业,要按规定分别设置代扣代征税款帐 簿,严格履行代扣代征税款义务。   (4)对改制后企业,要按规定程序及时给予办理有关发票领购手续,并及计供 应发票,以保证改制企业的生产经营及时运转。   四、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对改制企业的欠税,一律由税务部门限期追缴入库。 未经税务机关审批核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决定批准缓缴,更不 能随意挂帐或豁免;对未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改制企业的欠税处理决定,税务机关有权 拒绝执行;拒不纠正的,税务机关一律停办有关涉税手续或对欠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对擅自制定税收政策,出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企业改制实施方案,要坚决 予以抵制和纠正。不能纠正的,要及时向上级反馈有关情况。   五、加强税法宣传,增强纳税意识。各级国税机关要取得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 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政府多渠道、全方位优势,向全社会广泛开展税法宣传和税收政 策教育,将税法宣传的重点放在改制企业,以及时、准确的税法宣传服务改制企业, 不断增强全民纳税意识。同时,要严厉打击偷、抗、骗税活动,创造优良的税收环境。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改制企业法人代表及财会人员的政策服务,强化培训,着力解决 他们纳税意识的问题,并使其能按税法规定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六、划清税款入库级次。预算级次的划分原则上按晋税计(1993)55号文 件执行。如改制企业改变原预算级次,需同级政府部门认定。任何单位、任何部门都 不得违反规定自行改变税款的预算级次,国税部门要协同财政部门共同把好税收收入 的预算级次关,保证国家税款安全、准确、足额入库。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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