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地税农发(1998)47号颁布时间:1998-12-30
1998年12月30日 晋地税农发(1998)47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局,以便及时解决,进一步做好工作。
附件: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提高农业税收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山西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办
法》,并结合征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税务登记
第二条凡缴纳农业特产税的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指
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或收购的个体户等,不包括农户。下同)自领取营业执照30日
内或成为法定纳税人后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农业特产税税
务登记(以下简称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15日内审核完毕,报县级地方税务局
(分局)。县级地方税务局(分局)15日内核发《农业特产税税务登记证》(以下
简称税务登记证)。
凡缴纳农业特产税的农户要逐步办理税务登记,具体办法由县级地方税务局(分
局)确定。
已领取了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工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可只登记不发证。
纳税人必须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第三条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要如实填写《农业特产税税务登记表》
(以下简称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县级地方税务局
(分局)各一份。《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名称、纳税人编码或居民身份证号码;
(二)住所、经营地点;
(三)企业注册类型;
(四)经营方式;
(五)开户银行及帐号;
(六)应税品目、面积;
(七)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
(八)纳税环节;
(九)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与纳税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变更之日起30日内,
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审核确定变更事项,填写浓业特产税
税务登记变更我,与纳税人共同签章后,一份留存,据以登记《税务登记表》的“变
更注销登记”栏、重新办理《税务登记证》。另一份报县级地方税务局(分局),据
以作变更登记。
第五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
在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表》以及注销登记的有关证
件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报表》(一式两份),申请办
理注销税务登记。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注销税务登记申报表》及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进
行审核无误后,将《注销税务登记申报表》一份留存,据以登记《税务登记表》的
“变更注销登记”栏及其他注销手续。同时在《税务登记证》上加盖“注销”字样章,
连同另一份《注销税务登记申报表》报县级地方税务局(分局),据以办理注销。
第六条《税务登记证》实行定期验证制度。纳税人接到地方税务机关验证通知或
在地方税务机关发布《通知》后,应在规定的限期内,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
证》、《税务登记表》及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
理验证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审验完毕后,在《税务登记证》的“验证记录”栏填写验证情况、
验证时间伽盖验证章。同时登记《税务登记表》的“验证记录”栏。
第七条《税务登记证》定期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组织更换。
纳税人接到地方税务机关换证通知或在地方税务机关发布《通告》后,应在规定
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新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交回原
《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表》、同时提供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证件资料,审核无误后,在新的《税务登记表》中加注
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其他证件资料一并报县级地方税务局(分局)。
县级地方税务局(分局)审核后,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并在原《税务登记
证》和《税务登记表》中加盖“换证”字样章后归档备查。 第三章纳税申报
第八条凡缴纳农业特产税的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