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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补充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8)35号颁布时间:1998-08-19

     1998年8月19日 晋国税征发(1998)35号 各地、市、县国税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山西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办法》(晋国税征发[1996]18号)文 各地已执行在案。实践证明,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保证金对加强管理起到了举足轻重 的作用,几年来基本没有发生利用专用发票犯罪的大案,企业丢失、被盗专用发票也 逐年下降。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保证金的管理,结合审计署特派办的审计意 见,特做如下规定:   一、从9月1日起,对进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年检为A类标准的企业、划转 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不再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保证金,已经收取的一律退还。   二、上述企业如需购领电子申报器、发票IC卡的,可从退还的发票保证金中予以 扣除,但在办理具体购领、退还手续时,必须收支两条线。   三、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专用发票保证金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 要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四、对使用普通发票的用户,一律不准收取发票保证金,凡已收取的,应予以退 还。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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