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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苗木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

晋地税农发(1998)38号颁布时间:1998-11-18

     1998年11月18日 晋地税农发(1998)38号 平陆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平地税农字(1998)16号《平陆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国营苗圃自育用材 苗木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山西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苗木在生产环节由其生产单位 或个人缴纳农业特产税。苗木包括经济林苗木和其他苗木(如用材林、特种用途林、 防护林、薪炭林等)。据此,平陆县国营苗圃生产销售的各类苗木收入均应按规定缴 纳农业特产税。   此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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