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95]晋财预字第242号颁布时间:1995-12-10
1995年12月10日 [1995]晋财预字第242号
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6号《关于印发〈境外所得计
征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9月22日 财税字[1995]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的暂行办法》,现印发
给你们,从征收1994年度企业所得税起执行。
附件: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境内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境外所得税
税款扣除额
公式中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各国(地区)合计数,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额为分
国(地区)计算合计数。
(二)对境外所得的计算,鉴于国内外税法的差异,可暂按境外企业或项目所在
国(地区)税法计算的或投资分得的所得为准,境外企业的亏损,不得用境内所得弥
补,境外企业之间的亏损,也不得相互弥补。
二、境外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扣除
依照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允许在汇总纳税时予以
抵扣。
(一)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按国别(地区)进行抵扣。在境外已
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包括纳税人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及本规定第三条规定中视同已
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应提供所在国(地区)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凭证或纳税证明以及
减免税有关证明,如实申报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得瞒报和伪报。
(二)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分国(地区)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