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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征发(1998)26号颁布时间:1998-08-21

     1998年8月21日 晋地税征发(1998)26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外经贸委(局):   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维护进出口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和外经贸部根据有关法规,联合下发 了“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8]91号),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通知如下:   一、“国税发(1998)91号”文的下发,是国家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 秩序,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健康发展的重大 举措。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二、省内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货运代理公司(经外贸部批准,已领取货运代 理批准证书并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货代企业))必须 使用统一货代发票。   三、凡申请领购货代发票的货代企业,必须持有省外经贸厅开具的《国际货物运 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以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当地地税机关办理申请领购货代票 事宜。   四、货代企业从事国际航空快递业务的,暂不使用统一货代发票,可继续使用原 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   五、货代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集中统一印制。货代发票需求量,由各地市地税局 提前上报用量计划,以便安排印制。   六、货代企业应按照国家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不得将货 代发票买卖、转让给非法贷代企业。一经发现,上报国家外经贸部收回其批准证书。 附件:1.山西省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名单    2.国税发(1998)91号文件 附件1:山西省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名单   一、中国外运山西公司   二、天津中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三、太原津港国际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   四、山西航空服务公司   五、天津宏达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太原分公司   六、山西恒达进出口货物储运有限公司   七、山西辉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 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6月16日 国税发(1998)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外经贸委(厅局):   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维护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 定,现就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代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并已办 理税务登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货代企业)必须使用货代发票。   二、凡申请领购货代发票的货代企业,必须凭税务登记证件和外经贸部颁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并持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政府主 管部门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规格、式样附后),到当地主 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领购货代发票事宜。   三、货代企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向委托人收取款项时,必须按照运费及 其他收费项目分别逐项列明开具货代发票。货代发票必须使用计算机填开,手写无效。 不符合规定的货代发票不得作为财务结算凭证,任何单位、本人有权拒收。   货代企业从事国际航空快递业务,暂不使用货代发票,继续使用原税务机关核准 的发票。   四、货代发票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使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基本联次为三联,第 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印色 为蓝色;规格240×140(mm)。货代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按 照全国统一防伪措施集中印制(货代发票票样附后)。   五、货代发票自1998年7月1日开始启用,各地旧版发票可延续使用到19 98年12月31日。   六、货代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使用发票, 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按期报送发票领用存报告表。   七、各级外贸、税务机关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货代企业的管理工作,促使货代企 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附件:1.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票样(一至三联)(略)    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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