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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行业发票管理的补充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8)48号颁布时间:1998-11-12

     1998年11月12日 晋国税征发(1998)48号 各地、市、县国税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行业发票管理,省局已以晋国税征发(1998)39号文下发各地,并 在《山西日报》和《黄河电视台》发表了声明,为切实做好行业票据的管理,现根据 各地反映和实际再做如下补充通知:   一、管理范围。行业发票系指《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样本》以外的,涉及 增值税、消费税业务,加盖单位有效戳记进行帐务处理的各类票据。如电费收据、煤 气费收据、自来水收费收据、电视直销收款凭证名类商店销货收款凭证(小票)以及 货物出入库单证等,均属于管理范围。   二、管理权限。凡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式样印制的行业票据,严格按照晋国税征 发(1998)39号文规定办理,即由省国税局审批印制。凡由各单位自行设计印 制的行业票据,由地。市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印制,并报省局备案。太原市各类票据原 则上统一在省局印刷厂印制。   三、宣传发动。各级国税局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做好行业票据管理宣传工作,必 要时可向有关单位印发文件,以征得社会各界的支持,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切实管 好用好各种行业票据,达到以票管税之目的。   四、收费标准。各级国税局发售的各类票据原则上按工本费出售,并到同级物价 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审批定价,不准擅自或变相涨价。   五、加大检查。1999年第一季度,各地要开展行业发票的专项检查,对未按 规定审批印制和使用非法票据的,处以一万元罚款;限期仍不更正的,每份非法票据 处以一万元罚款。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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