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通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全省重点公路工程税收管理的通知
晋地税征发(1998)30号颁布时间:1998-10-21
1998年10月21日 晋地税征发(1998)30号
各重点公路工程指挥部:
为了加强全省重点公路工程的税收管理,促进公路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协商
确定,由省地方税务局委托省交通厅统一代征全省重点公路工程(省交通厅结算部分)
施工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征的各项税、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重点公路工程,凡是由省交通厅直接结算的,对承揽工程的施工企业
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价格调控基金,均由省交通厅
统一代征。
二、省交通厅向各重点公路工程指挥部抵转款项时,应注明代征税款的工程名称。
指挥部与各施工企业办理结算时,统一代开《山西省XX地区(市)建筑业发票》,不
得以其他票据代替建筑业发票;同时,应将已代征的税款按规定分解,向施工企业出
具代征税款收据。施工企业凭指挥部开具的发票和收据,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
税申报,并换取完税凭证。
各重点公路工程指挥部使用的建筑业发票和收据,由各指挥部统一到省地税局购
领,并于工程竣工决算后,办理票据的缴销手续。
三、对于在建的重点公路工程,工程指挥部已实行代征税款办法的,由指挥部计
算出应缴税款,省交通厅转扣。对于尚未代征的工程项目,省交通厅在划拨工程款项
时根据各指挥部计算出的应缴税款,予以转扣,并抵转工程拨款。对于已竣工但尚未
清算的重点公路工程,其施工企业欠缴的税款,由各指挥部与省地方税务局具体结算。
四、省交通厅转扣的税款,应于转扣的次月7日前划转到省地方税务局指定帐户。
省地方税务局在收到代征税款后的三个月内,按规定支付委托代征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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