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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全省重点公路工程税收管理的通知

晋地税征发(1998)30号颁布时间:1998-10-21

     1998年10月21日 晋地税征发(1998)30号 各重点公路工程指挥部:   为了加强全省重点公路工程的税收管理,促进公路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协商 确定,由省地方税务局委托省交通厅统一代征全省重点公路工程(省交通厅结算部分) 施工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征的各项税、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重点公路工程,凡是由省交通厅直接结算的,对承揽工程的施工企业 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价格调控基金,均由省交通厅 统一代征。   二、省交通厅向各重点公路工程指挥部抵转款项时,应注明代征税款的工程名称。 指挥部与各施工企业办理结算时,统一代开《山西省XX地区(市)建筑业发票》,不 得以其他票据代替建筑业发票;同时,应将已代征的税款按规定分解,向施工企业出 具代征税款收据。施工企业凭指挥部开具的发票和收据,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 税申报,并换取完税凭证。   各重点公路工程指挥部使用的建筑业发票和收据,由各指挥部统一到省地税局购 领,并于工程竣工决算后,办理票据的缴销手续。   三、对于在建的重点公路工程,工程指挥部已实行代征税款办法的,由指挥部计 算出应缴税款,省交通厅转扣。对于尚未代征的工程项目,省交通厅在划拨工程款项 时根据各指挥部计算出的应缴税款,予以转扣,并抵转工程拨款。对于已竣工但尚未 清算的重点公路工程,其施工企业欠缴的税款,由各指挥部与省地方税务局具体结算。   四、省交通厅转扣的税款,应于转扣的次月7日前划转到省地方税务局指定帐户。 省地方税务局在收到代征税款后的三个月内,按规定支付委托代征手续费。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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