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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8)46号颁布时间:1998-10-18

     1998年10月18日 晋国税征发(1998)46号 各地、市、县国税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样本)(晋国税征发[1997]料号)已于97 年8月下发各地执行在案,但在实际执行中,发现部分县、市在粮棉油收购中有不按 规定使用“山西省XX市(县)农产品收购普通发票”的行为,造成粮棉油收购管理失 控、税款流失,现将使用农产品收购普通发票的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各地在粮棉油收购中,必须统一使用“山西省XX市(县)农产品收购普通发 票”,如果该票在联次上满足不了粮棉油收购业务需要的,粮棉油收购企业可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报地、市国税局审批,加印联次,但内容不得随意改动。   二、收购单位使用“农产品收购普通发票”以外未经省国税局批准的发票收购农 副产品,国税部门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农产品收购普通发票”满足不了需要的,可按山西省国税局晋国税征发 (1998)第39号通知精神办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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