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确保完成收入任务的通知
晋地税所发(1998)63号颁布时间:1998-11-20
1998年11月20日 晋地税所发(1998)63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确保完成收入任务的通知》
(国税发[1998]18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
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从严控制财政支出,努力完成今年各项财税工
作任务的紧急通知》(晋财办字[1998]38号)一并贯彻。
9月底,我省集体、私营企业所得税完成33998万元,占全年计划的68.
96%,比全国平均进度还要低,和去年同期相比下降7%;10月底,完成379
56万元;占全年计划的76.99%,不达平均进度,比去年同期下降5.39%。
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进度,积极寻找突破口,挖掘征收潜力,
将年中在清理越权减免税工作、稽查工作、清产核资工作、民政福利和校办企业税收
检查、漏征漏管户清查以及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清理,该纠正的纠正,该完善
的完善,使每项工作达到应有的成效。
1999年,国有企业所得税要纳入工商税收计划统一管理,各地在年末组织收
入的过程中,要摸清国有企业所得税税源底子,确保明年计划任务的落实。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确保完成收入任务的通知
1998年10月22日 国税发(1998)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企业所得税收入不断增长,为全国税收收入的完成
作出了贡献。但是,1998年以来,企业所得税收入进度缓慢,呈现负增长态势。
截至9月底,集体企业所得税完成172亿元,占全年计划的70.1%,比上年同
期下降了2.3%;国有企业所得税完成336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了9.3%,
企业所得税收入进度低于其他工商税收的平均进度。分析其原因,除受亚洲等一些国
家金融危机影响,内需不旺、销售不畅导致企业的效益下滑,企业改组改造后所得税
收入入库科目发生变化,以及新的经济增长点尚未形成新的税源等因素的影响外,企
业财务管理薄弱,税收征管不严、措施不力,存有擅自、越权减免税,企业欠税增加
等,也是影响所得税收入的重要因素。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防止“跑、冒、
滴、漏”,确保全年收入任务的完成,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必须依照税收法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或超越权限制定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也不得采取“即征即退”的变相减免税。各地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2号)的规
定,对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进行清理和检查,凡减免税到期的,要恢复征税,凡违反
国家统一政策规定的,要立即纠正。各地按国家统一规定审批减免企业所得税时,要
认真把关,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审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民政福利企业
校办企业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8]351号)的要求,各地在对
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进行清理检查时,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的规定,严格进行减免税
资格审查,不得变通或放宽条件。
二、加强对集体、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严格管理企业所得税税基
按照现行的税收法规规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以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为
基础经纳税调整确定的,因此,加强企业所得税的财务管理,对夯实企业所得税税基,
意义重大。税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制
度。对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企业,要实行查帐征收,并加大稽查力度。稽查的重点是
企业发放的工资、提取的折旧及各项基金、核销的损失、弥补的亏损等这些重要的所
得税前扣除项目,严防侵蚀税基,减少国家税收。
三、强化核定应税所得额的管理,加大征收力度
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企业不能提供准确炼整的收入及成本、费
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
关在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同规模其他企业的纳税水平,按月
从高核定,也可以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四、结合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认真清理集体、私营企业的欠税
按照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统一部署,1998年底前要全面完成工
作任务,并对挂靠“集体”性质的私营企业进行清理和甄别,这为清理集体、私营企
业欠缴所得税提供了一个有利时机。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在进行资金核实工作时,也
要把清理企业欠税作为一项工作重点。对欠税企业要查明情况,分析原因,确保税款
及时入库,并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罚。对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缴纳的,企业要按规定
申请缓缴,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审批,不得擅自延长缓缴
税款的法定期限。
五、加强税源管理,防止发生漏征漏管户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企业改组改造工作的推进,一些单位和个人千方
百计逃避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对不断变化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了解、税源管理以及
对纳税人的户籍管理等,也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因此,形成一些漏征漏管户。各级
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1998]67号)规定,坚决认真地进行清查,严格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税源
档案,并采取措施,及时掌握和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财务核算和纳税情况。
六、严格遵守税款入库规定
各地税务部门在组织收入时,须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入库科目,将企业所得
税税款及时组织入库。发现错库、混库要坚决纠正,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对以集体、私营企业为主体改组改造成联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的,当年缴纳的企
业所得税,仍作为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科目组织入库,以后年度再按改
组改造后企业的性质组织入库。
对清产核资中清理和甄别出来的挂靠“集体”性质的私营企业,其所得税收入应
按私营企业所得税科目入库,不得混入其他的入库科目。
当前,完成1998年税收收入任务的时间紧迫,为了确保完成全年收入任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本通知的要求,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大组织收入工作力度,及时
了解和掌握企业所得税收入任务完成情况,分析收入增减原因,做到应收尽收。各地
税务部门在11月10日前要分别将国有、集体、私营企业所得税的完成进度和预计
完成任务的情况,统一向总局汇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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