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晋地税所发(1998)44号颁布时间:1998-08-11
1998年8月11日 晋地税所发(1998)44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
知》(国税发[1998]10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情况补充如下,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经研究决定,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安排在每年的九、十两月进行,省局
不再另行通知。
二、县(含县)以上地税机关要成立以一把手或分管领导为组长,税政、征管、
稽查等部门为成员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检查重点对象和重点内
容,依靠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和做好专项检查工作。
三、专项检查工作分为宣传发动、自查自纠、重点抽查、总结整改四个阶段进行,
各地对每个阶段的工作都要周密部署、细致安排,并将制定的检查方案、检查范围和
重点、时间安排、实施步骤等及时上报省局备案。
四、各地地税机关要把演出市场、广告市场、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以及派
股分红所得和房屋出租等作为今年专项检查的重点范围进行重点检查。各级税务稽查
部门要把查处个人所得税偷逃税案件作为今后稽查工作的重点之一,对查处的纳税义
务人偷逃税额达到2万元、扣缴义务人偷逃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案件,随时书面上
报省局,报送材料应包括:偷逃税数额、手段等基本事实,查核过程,处理结果等。
五、各地必须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和总结报告及
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汇总表上报省局所得税处,省局届时将在专项检查活动期间组织
人员进行抽查或交叉检查,并在总结的基础上进行考核和评比。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1998年7月3日 国税发(1998)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
现将《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
请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工作规程的要求,认真组织好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
每年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地应认真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汇总表》(表样附后),
并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总局。
对工作规程贯彻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以便完善。
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汇总表(略)
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
检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特一制
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专项检查,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缴纳、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情况所专门组织的检查和相关的税务处理。
第二章目的和要来
第三条开展专项检查,是做好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征管的一
项长期性工作。通过专项检查达到以下目的:
(一)促使各项征管办法和制度以及违法违章者应承担的相应责任落到实处。
(二)提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性,明了各自应尽的义
务和责任。
(三)堵塞征管漏洞,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对税源实施有效控管,
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每年应布置专项检查,并列
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要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机关内部的税
政、征管、稽查等部门要共同参与,积极协作配合,具体组织和做好专项检查工作。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组织专项检查应周密部署、细致安排,制定实施方案,对时
间安排、检查范围和重点、实施步骤等提出具体要求。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有一定数量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干部经必要业务培训后
从事专项检查工作,同时要予必需的经费和装备,确保专项检查质量。
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专项检查工作情况,与有关部门
加强联系,取得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范围和重点
第九条专项检查的范围,可以是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也可以选择部分行业
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选定几个行业作为检查的重点。确定检查重点时,应
着重选择:
(一)高收入行业和个人;
(二)社会关注的焦点行业和个人;
(三)以前年度履行扣缴义务存在问题较多的行业和单位;
(四)临时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
第十一条专项检查应侧重检查上一年度及本年度的情况,对特殊情况可以追查到
以前年度。
第四章方式和步骤
第十二条专项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和交叉检查的方式。
自查。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规定,
对自身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和代扣代缴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抽查。由税务机关对一部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有针对性、有重点的检查。
交叉检查。由税务机关在其上级机关统一组织下,在各地区之间相互交叉进行的
检查。
第十三条专项检查分为宣传发动、自查自纠、抽查(交叉检查)和总结整改4个
阶段进行。每个阶段所需时间应依实际工作量确定。
第十四条开展专项检查的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
据年度工作计划及进展情况作出具体安排,检查工作应于当年年底前结束。
第五章问题的处理
第十五条专项检查中发现的税务违章、违法问题要及时依法处理。处理的原则是:
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初犯从宽,累犯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
第十六条专项检查中查补的税款应及时组织入库。对重大偷抗税案件,税务稽查
部门要立案查处并向公安机关移送,同时对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
第十七条纳税人偷逃税额达到5万元、扣缴义务人偷逃税额达到10万元的案件,
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报送材料内容应包括:偷逃税数额、手段等基本事实,查核
过程,处理结果。
第六章整改和总结
第十八条认真做好整改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通过专项检查,认真找出征管薄弱
环节,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征管制度和办法,堵
塞征管漏洞。通过整改,使个人所得税征管逐步走向规范化、科学化。
第十九条通过专项检查,每年要表彰一批一贯自觉认真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
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将当年专项检查中查补
的税款和罚款的数额于次年1月15日前电话或书面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十一条专项检查结束后,要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并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结
果汇总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次年2月底以前向国家
税务总局报送书面总结报告和汇总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在做好专项检查总结的基础上,认真做好专项检查的
考核和评比、表彰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在必要情况下,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的专项检查作统一安排。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具
体规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程自1998年1
月1日起执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