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山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晋地税所发(1998)36号颁布时间:1998-07-06

     1998年7月6日 晋地税所发(1998)36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3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98年6月4日 国税函(1998)333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积金转增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 示》(青地税四字[1998]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 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 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 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 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 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 后代扣代缴。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