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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晋地税所字[1995]第49号颁布时间:1995-08-10

     1995年8月10日 晋地税所字[1995]第49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财税字(1995)56号《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 业务招待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通知》(财 税字[1995]56号)(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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