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流二发[1995]12号颁布时间:1995-07-04
1995年7月4日 晋国税流二发[1995]12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3号《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
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5年6月9日 财税字[1995]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
春税务学院:
为了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6月1日起,
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的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
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请依照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