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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流二发[1995]12号颁布时间:1995-07-04

     1995年7月4日 晋国税流二发[1995]12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3号《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 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5年6月9日 财税字[1995]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 春税务学院:   为了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6月1日起, 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的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 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请依照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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