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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河北省晋州市福利锌肥化工厂等2户企业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2006]209号颁布时间:2006-10-09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晋州市福利锌肥化工厂等2户企业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石地税发[2006]4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河北省晋州市福利锌肥化工厂系福利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2]65号)等文件规定,同意免征该厂2005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的企业所得税。 
  鉴于石家庄华牧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系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而种禽分公司系其全资子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规定,同意免征该分公司2005年度家禽、种禽养殖所得的企业所得税。
  二、你局对上述企业要严格按规定加强监督管理。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等骗取免税的,要立即纠正,取消免税资格,追回所免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免征税款用于发展生产,不得挪作他用,请你局监督执行。
  三、根据省局转发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中实行“一次性审批”的规定,对该公司以后年度符合本税收政策规定的免税不再审批,企业可以延续以后年度享受免税优惠。一旦政策或企业享受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应终止此免税政策,企业可根据规定提出新的免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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