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冀税发[92]44号颁布时间:1992-05-09
各地区、省辖市税务局:
据一些地市税务局反映,各地在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某些政策理解不一致,为统一税收政策,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城镇建设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对房屋进行转租的,凡经房屋产权所有人同意的,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按房屋出租或转租的最高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未经房屋产权所有人同意转租的,转租人为纳税人,按照转租的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