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财税[1999]34号颁布时间:1999-12-17

     1999年12月17日 冀财税[1999]34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企业计税工资制度,避免税收漏洞,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 务总局财税字(1999)258号文件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就我省企业计税工资 扣除限额和统一企业税前列支工资人员基数口径等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计税工资扣除标准。   (一)对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8)8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对实行提成工资办法的饮食服务企业,按核定的比例提取的提成工资,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提成工资提取办法和提取比例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 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三)对本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 高限额统一为800元。其发放的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标准 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二、企业职工人数计算。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按固定工、合同工和计划内长期临时工计算。   (二)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按长期(半年以上)从业人员计算。   (三)实行劳动用工改革的单位,按和企业签定劳动合同的人员计算。   三、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一)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二)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   (三)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四、本通知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级各类企业。   五、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