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发票等数据采集软件升级的通知》的通知
津地税征[2005]第18号颁布时间:2005-07-11
2005年7月11日 津地税征[2005]第18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发票等数据采集软件升级的通知》(国税函[2005]
5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相关软件的升级工作
(一)国家税务总局已将《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开票软件》由1.2
版升级为2.0版,该软件增加了“发票代码”录入采集功能,自2005年7月1
日起,自开票纳税人一律使用该软件开具发票。
(二)已使用旧版软件采集的2005年6月份货运发票电子数据,应使用此次
下发的《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自开票纳税人版)》V2.2版软件重新录入、上
报。
二、税务部门相关软件的升级工作
(一)各区县地税局,市地税直属局、登记局应及时完成“通用数据采集软件”
的升级工作,自2005年7月1日起,一律使用V2.2版软件采集、汇总、上传
电子数据。
(二)市局已将代开货运发票电子数据的采集程序调整完毕,请各区县地税局,
市地税局直属局、登记局按规定时限导出、汇总、上传代开票电子数据。
三、各区县地税局、直属局收到通知后,尽快下载新版软件,及时通知并辅导自
开票纳税人进行软件升级,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软件下载地址:http://www.tj-l-tax.gov.cn“办税指南”栏目中
“发票管理”栏目下载。纳税人可从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或总局提供的网址任选
其一进行软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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