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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纳税连锁企业所属直营门店在所在区县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征[2005]第19号颁布时间:2005-07-13

     2005年7月13日 津地税征[2005]第19号   按照《天津市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纳税管理暂行办法》(津财预[2004]54 号)的有关规定,经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审批同意,实行统一纳税的连锁 经营企业的各项税收,由市国税局直属局和市地税局直属局(以下简称“直属局”) 负责征管,并于每月25日前,按照各区县连锁店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占连锁企 业营业收入总额(或销售收入总额)的比重,将已征税款分别划转给连锁店所在区县 的国税局和地税局。为便于税款划转,现将统一纳税连锁企业所属直营(以下简称 “连锁店”)门店在所在区县注册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实行统一纳税连锁企业的总部为其新开办的连锁店在直属局办理税务登记后, 直属局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将其注册登记有关情况以电子文档方式同时发 送到市地税局登记局(以下简称“登记局”)和所在区县地税局税管科NOTES邮 箱。   二、区县地税局接到直属局发来的新开办连锁店电子文档信息,经实地核实后, 将企业基本信息录入征管系统后报登记局审批。   三、登记局接到区县地税局申报的新开办连锁门店登记信息后,与直属局发来的 电子文档进行核对,对信息一致的连锁门店予以审批通过,并生成微机编码。   四、区县地税局将新开办连锁店的微机编码等信息以电子文档方式发送到直属局 税管科NOTES邮箱。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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