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29日 津国税所[2005]第79号
北京、上海、天津、福建、辽宁、山西、内蒙、河南、陕西、广东、云南省(直辖市、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就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新增加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5年度起,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新增加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
(名单附后),分别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9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银行缴纳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3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新增加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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