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地税二[1994]18号颁布时间:1994-11-18
1994年11月18日 地税二[1994]18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关于被单位或雇主辞退人员和自行辞职人员(以下简称“退职人员”)取得退职
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3号)已作具体规定。但目前我市有部
分企业因转制等原因形成部分职工下岗,有的又取得了一次性收入,经研究,对下岗
职工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取得一次性收入后,不再与原单位有任何关系的职工,对其取得的一次性
收入,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照顾。
二、对取得一次性收入后,仍与原单位有关系的职工(如到期办理退休手续等)
并按月取得工资、薪金或生活费的,对其取得的一次性收入,视同所属时期的工资、
薪金所得,按月分解后,与该单位每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或生活费合并,一次性计算
征收个人所得税款。
公式为:
应纳税款=[(一次性收入÷所属月份+每月工薪所得或生活费-1000)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所属月份
(公式中所属月份是指距退休年份折合的月份)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放雇员的退职费,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6]203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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