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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7]48号颁布时间:2007-03-06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第44号令)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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