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7]52号颁布时间:2007-02-15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局要在认真学习贯彻2006年的新文件、新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税务机关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加强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辅导,重点是辅导纳税人严格按照有关填报口径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及时、完整报送相关资料,为汇算清缴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
二、各局要根据各项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管理规定,辅导纳税人自行享受有关取消审批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自觉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及时报送相关备案(备查)资料,并根据相关资料补充、完善分项目的管理台帐。同时,切实加强对取消审批项目的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工作,保障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三、各局要加强对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的学习,在全面掌握《汇总表》数据口径、填报说明等要求的基础上;加强对《汇总表》的数据审核,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性。重点是严格按照《汇总表》填报说明要求对表内逻辑关系及表间勾稽关系的审核,既要审核《汇总表》数据与上年同期数据的合理性;也要审核独立指标的准确性、合理性,以提高数据的可用性。
四、各局要不断提高汇算清缴总结的质量,注重对《汇总表》相关数据的分析利用,为加强和改进企业所得税管理提供依据,汇算清缴总结应针对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总结的具体内容及有关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工作的通知》(京地税企[2006]27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市局将根据修订后的新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汇总表》要求,修改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源表》汇总的有关系统程序,待程序修改完成后,另文明确《汇总表》汇总传输上报的具体要求。
五、为了提高工作质量,加强汇算清缴工作的规范管理,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局应及时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具体规定市局将另文明确。同时,市局将对各局《汇总表》及汇算清缴总结的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并将其纳入市局目标管理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