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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7]56号颁布时间:2007-02-07


海淀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以下简称11号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11号通知第一条所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应更正为“国税发[2002]44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应将自2001年青藏铁路开工建设起至2006年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28号)及11号通知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的运输收入(包括建设期间取得的临时管理运输收入及运营期间取得的运输收入)编制《青藏铁路运输收入免税情况统计表》(后附),并于2007年3月10日前随同营业税纳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附件:《青藏铁路运输收入免税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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