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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京财税[2005]1568号颁布时间:2006-10-27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l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内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北京市市属科研院所转制单位继续参照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转制单位名单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转制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76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准41个市属社会公益型科研机构转制和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函[2000]7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名单附后)
  二、本《通知》下发前未能享受延长两年优惠政策的单位,对其科研自用的土地、房产已经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按相关规定予以退税。

附件:市属转制科研院所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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