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鲁国税发[2006]154号颁布时间:2006-09-29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部(不发青岛): 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税务代保管资金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开户事宜将另行通知。
上一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